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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21-06-30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教学中的作用,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在我校试行。

第二条 聘请外籍教师来校任教的主要目的是:学习外国语言和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现代化管理知识;加强对薄弱学科和新专业、新课程的建设;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为我校整体发展服务。聘请外籍教师的基本原则是:以我为主,按需聘请,加强管理,为我所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外籍教师是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是外籍教师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全校外籍教师工作,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外籍教师管理的相关制度,具体负责外籍教师的招聘、来华手续办理、居留手续的办理等各项涉外事务,协调其他部门作好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保卫处等部门按照校内工作分工,会同国际交流合作处分别做好外籍教师的教学管理、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等。外籍教师所在院系负责外籍教师教学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聘任管理

第六条 在我校工作半年以上的外籍教师,必须与我校签订聘用合同。外籍教师的人选由有外籍教师需求的教学系与国际交流合作处处协商决定,聘请及签订合同等事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

第七条 应聘外籍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发音清楚,口齿流利,有工作经验;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身体健康。

第八条 应聘外籍教师应向学校提供有效护照复印件、详细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健康证明等相应文件。在国内转聘的外籍教师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要提供原单位的解聘证明或者推荐信。

第九条 外籍教师来校任教的出入境各项手续有国际交流合作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第十条 外籍教师有责任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外籍教师提供的材料如有虚假成分,一经查处,学校有权利直接解聘此外籍教师并向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汇报,依法收缴其居留证件以及外国专家证。

第十一条 外籍教师合同到期后,必须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出境。有继续留校工作意向的外籍教师应在其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向所在教学系提出申请,由教学系与国际交流合作处共同协商后与其签定新的工作合同并为其办理外国专家证以及居留许可延期手续。对于合同期满要离任的外籍教师,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签证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对严重违反合同条款或者违反中国法律的外籍教师,学校在与其解除合同的同时要向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依法收缴其所持的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十三条 外籍教师的突发事件由所在教学系会同国际交流合作处共同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即使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外籍教师自接受我院聘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外籍教师来院后,在中方教师或教研室的帮助下,应尽快了解教学要求,熟悉学生情况。

第十五条 各教学系要妥善安排外籍教师的教学时间。根据他们听授课程门类的繁易程序和工作性质的不同,每周授课时数一般不少于12学时,其中语言类不少于16学时。外籍教师应当服从学校分配的教学任务和课程安排;除非学校分配的教学任务超出聘请合同规定的范围,任课外籍教师不得拒绝接受。外籍教师应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教学工作的质量。

第十六条 外籍教师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干涉我国内政;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不得以教学名义在我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或材料。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根据合同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外籍教师应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学院的教学、科研活动。学院教务处要对外籍教师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外籍教师应根据考试目标的要求来选择适当的考试方式,学期结束,外籍教师需写出书面总结报告交教学主管单位。

第十八条 外籍教师代课、调课、请假应当首先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提前三天向其所在教学系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方可进行代课、调课、请假等活动。教学系应当将申请表复印件送交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外籍教师因为突发情况确实不能提交书面申请的,应当向所在教学系口头申请并得到批准,在一周内补上书面申请表并按照以上程序得到批准、备案。

第十九条 外籍教师无故迟到、早退两项累计超过三次,外籍教师所在教学系应当向该外籍教师提出书面警告,并送交复印件给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外籍教师,可授予先进工作者、模范教师等称号,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工作表现不好者,应予以批评,促其改进。对表现恶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学校有权予以解聘,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官方、校际协议来华的外籍教师,应按协议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外籍教师可自愿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文娱、体育活动。学院以及各教学系要为丰富他们的业务文化生活创造条件。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外籍教师来院之初,要对其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以及安全保卫制度的教育,并及时为外籍教师办理人身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外籍教师的住房由学院统一安排、管理。居室内的财物、设施如系人为损坏或遗失应按原价赔偿。外籍教师入住时,应当查实清点学校配置的电器、家具和其他物品,并签收清单,保证妥善使用这些物品;离校时,应通知外事办和物业部门办理电器、家具和其他物品的清点和移交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护外籍教师的安全,保证外籍教师的休息时间,外籍教师不宜在学院所提供的住房内留宿外人;外籍教师如有亲友来访,确实需要在外籍教师住房中过夜的,应当提前告知学院并得到批准。外籍教师不得在房中留宿学生过夜。

第二十五条 外籍教师不得在夜晚9:00以后外出校园,出入酒吧、迪厅等公众场所。外籍教师因特殊原因当天不能返回居住地时,应将有关情况通知国际交流合作处。

第二十六条 外籍教师外出离开本市或外出旅游,需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国际交流合作处外出的行程安排,安全问题由其本人自负。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允许外籍教师在保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在校内指定地点和范围,举办庆祝其节日、国庆日、独立日等庆祝活动,但举办前须报请批准,活动中不得有反华、宣传宗教、淫秽或攻击第三国的内容。一经发现,将立即停止其活动,并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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