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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相关知识

作者:时间:2013-05-22点击数:

申请条件:

大陆居民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

大陆居民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

签注种类:

1、D签注:定居

2、J签注:居留

3、T签注:探亲

4、L签注:旅游(团队)

5、Q签注:访友、治疗.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诉讼等私人事务

6、 Y签注: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赴台湾地区批件赴台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合作研究等交流活动或者参见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7、 F签注: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赴台进行经贸、交流活动。

8、 C签注: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人员。

9、 G签注:个人旅游【(国家旅游局已正式确定大陆城市于2011年6月28日开放第一批:北京、上海、厦门户籍居民。第二批赴台个人游启动时间2012年4月17日,首阶段广州、天津、重庆、南京、杭州、成都六城市于4月28日正式启动,济南、西安、福州、深圳等四城市将于年内启动实施。)

提交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2、提交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2张,规格为33×48mm。

3、交验身份证件。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须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5、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证件原件。

6、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的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7、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 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 “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联系邮箱:affairsnit@hotmail.com - 联系电话:0377-62233783 南阳理工学院国际交流合作中心 版权所有